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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无人潜航器豁免权问题评析

2016-12-20 09:37:18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12月15日,中国海军救捞船在南海海域打捞起一“不明装置”并进行识别查证。美国国防部发言人戴维斯表示,此无人航潜器是一艘享有主权豁免的船只,正在南海海域进行合法的军事测量活动,船身写明是美国国有财产,不得拿出水面。戴维斯强调此航潜器享有主权豁免,却用“船只”而非“军舰”来定义其属性,是何用意?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2条、95条和96条赋予两种船只在海上活动时享有豁免权: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和军舰。无人水下航潜器是靠遥控或自动控制在水下航行并执行任务的智能化系统,美国国防部自2000年发布UUV总体规划(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s Master Plan)以来不断对其进行技术革新并逐步将其用于海军行动。美国海军将UUV主要投入使用在9项任务中,主要是情报收集与侦查监视、反水雷战、反潜战、检查与识别外来物体、海洋调查、通信与导航网络节点、负载投送、信息作战,以及时敏打击。其中最核心、优先级别最高的任务便是情报搜集与侦查监视。除可收集电磁、气象等海面情报数据和盐度、水温等水下洋流信息以外,无人航潜器还可以持续进行浅海监视以及核生化探测与定位等活动,这也是近年来世界军事大国高度重视水下侦察监视设备的主要原因。此外,操控此航潜器的“鲍迪奇”号隶属美国海军海上补给司令部,是“探路者”级海洋地理勘测船,多年来该船一直在中国周边海域进行情报搜集活动。显然,此水下潜航器并不属于政府船舶,而是服务于美国海军。那么,此无人航潜器是否可以享有公约赋予军舰的豁免权呢?


根据《公约》第29条的规定,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尽管美国国防部官员表示,无人航潜器上标明属于美国财产,但其既不明确隶属美国武装部队,也未被列入现役军舰名册,更不可能在潜航器上配备船员。显然,无人航潜器并不符合军舰的定义,又岂能享有“豁免权”?


无人潜航器造型轻便、性能先进,且对物理环境适应能力强,许多军事专家认为其将成为颠覆未来海战模式的重要因素。自伊拉克战争后,美国已将水雷视为海军的首要威胁,并开始大力发展新型的基于UUV的反水雷装备。近年来中国海军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引进及自行研发的非核动力及核动力新型潜艇,引起了美国的高度重视。美国通过派遣侦查船只,逐渐构建中国周边海域的水下侦听侦测系统。据报导,美军已完成了在黄海和东海的侦测,现在正在构建南海周边水下侦测系统。可以预见,美国海军未来将在南海投放更多类似的无人航潜器。当前国际法对于无人潜航器的使用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但就如海洋法下的其他国际实践一样,无人潜航器的使用国应当秉持《公约》和平利用海洋的精神,顾及航道安全,尊重沿海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将其用于损害和威胁沿海国国家安全的相关活动。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闫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