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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海法律地位公约》的时代意义及启示

2018-08-24 15:34:13       来源:中国南海研究院

近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阿塞拜疆五国签署《里海法律地位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aspian Sea,以下简称《里海公约》)。《里海公约》为规范沿岸国家使用里海的权利义务事项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未来有关国家划分里海的油气资源和加强各领域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效解决区域性争端的一种可行模式。


里海法律地位之争由何而来


里海地处欧亚大陆结合处,水域面积近40万平方公里,岸线长度超过7000公里,里海蕴含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油气资源,对沿岸国的资源供给具有重要作用。1991年之前,苏联和伊朗作为沿岸国共同拥有里海,里海被视为苏联和伊朗的界湖,其法律地位问题尚未凸显。


苏联解体后,里海沿岸国由苏联和伊朗变成了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里海问题”浮出水面,各方关于里海法律地位的分歧逐步显现。一方面,俄罗斯和伊朗在里海能够获得的大陆架延伸面积较小,因此主张里海是“湖”,意在通过共有和均分获得更大范围的管辖水域和更多的生物与非生物资源;阿塞拜疆和哈萨克斯坦认为里海是“海”并主张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图以此在沿岸大陆架划界和海洋资源划分中谋得更多利益;土库曼斯坦的主张则多次发生摇摆和变化。由于沿岸国立场分歧较大,里海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海底油气资源如何划分,在过去二十余年间始终是困扰上述五国的一道难解之题。


《里海公约》反映出沿岸国对里海地位的共识


经过多年谈判磋商,里海沿岸各国终于就里海法律地位达成一致。《里海公约》既没有将里海界定为海,也没有将其界定为湖,而是“由缔约方陆地领土包围的具有特殊地位的水体”。这意味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不直接适用于里海,沿岸国不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相关制度主张在里海的“海洋权利”。


根据里海五国所达成的共识,里海水域由内水、领海、渔业区和共同水域组成,沿岸国从各自基线起算可以主张不超过15海里的领海宽度,邻接各自领海向外可以主张10海里宽度的专属捕鱼区,其他部分的水体由里海国家共同利用。对于外界非常关注的里海海床和底土的划分问题,《里海公约》没有提供具体划界方法,但规定将由相邻国家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协定的方式进行划界。


从文本上看,《里海公约》共有24个条款,主要包括条约用语的含义、不同性质水域的划分、水域的管理使用、油气资源开发以及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虽然公约对个别关键要素进行“模糊化”处理,里海分界线划定以及海底资源分割这两个主要问题也被遗留了下来,但公约是五个沿岸国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利益协调之后首次在里海有关法律问题上表现出的一致立场,并以多边条约的形式予以承认和确认,这标志着里海问题向最终妥善解决迈出了里程碑的一步。


《里海公约》表明沿岸国化解分歧、深化合作的意愿


一直以来,沿岸国关于里海法律地位的分歧始终是相关国家深化能源合作的干扰因素。尽管沿岸国之间仍存利益分歧,但公约的签署意味着里海地区未来更深层次的合作已经不再遥不可及。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公约签署后表示,“公约的签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里海各国将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也表示,“《里海公约》可被视为新条件下各国开展各领域合作的开端。”


《里海公约》规定,在得到所经过的里海国家同意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缔约国有权在里海底部铺设管道和电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沿岸国长期陷于停滞的能源项目的开展铺平了道路,从形式上看,从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向阿塞拜疆铺设跨里海油气管道的法理障碍被扫清。此外,根据公约规定,沿岸国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打击军火走私与毒品贩运、防止偷渡和其他里海犯罪等领域也要承当相应的合作义务。


总体上看,《里海公约》为利用里海资源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极大促进五国在能源开发、渔业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非传统安全等领域内的合作。《里海公约》和相关协议及备忘录的顺利签署,不仅表明里海地区政治稳定性的逐步加强,而且也向外传递出一个信号,既沿岸国有意愿、有能力化解分歧,提升彼此间的互信程度,逐步构建里海地区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里海公约》体现地区国家抵制域外势力介入的决心


近年来,美国始终试图拉拢部分中亚国家以削弱俄罗斯在里海地区的影响力,里海沿岸国对美国等西方国家将触手伸向该地区也始终保持警惕。早在2007年,里海沿岸五国就共同发表《德黑兰宣言》,呼吁沿岸国共同拒绝外国势力对里海事务的干涉,强调里海主权及资源仅仅为沿岸国家所共有,要求沿岸国共同阻止任何外国势力利用其领土作为反对或军事打击其他沿岸国家的平台。


根据《里海公约》规定,非里海国家不得在里海驻扎军队,里海国家不得提供本国领土给第三国从事危害其他里海国家的军事行动,非里海国家舰船不得进入里海。公约还要求沿岸国家在里海进行军事建设时需考虑其规模的合理性及其他里海国家安全利益,以使沿岸各国驻扎在里海的军队规模保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里海公约》作为保障里海地区安全和稳定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沿岸国依靠自身力量和智慧淡化争议问题、构建地区秩序的一次积极尝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美国等西方国家介入里海地区事务的抓手,也有助于降低区域地缘形势的复杂度与敏感度。


《里海公约》推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与演进


自里海沿岸国家于1996年成立特别工作组起,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阿塞拜疆五国为寻求解决里海法律地位有关问题进行了二十余年的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这一过程既是沿岸国践行“主权国家彼此平等”和“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直观反映,也是当事国通过自主选择谈判磋商方式消除分歧、化解争议的成功范例,更是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里海公约》将里海界定为既不是湖也不是海的特殊地位水体,对沿岸国家可以主张的水域权利类型与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年的里海法律地位争议问题,也为沿岸国家未来划分里海水底区域和油气资源开发提供了制度框架。里海国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创设旨在规范沿岸国在里海权利义务事项的基础性条约,这种创造性的国际立法实践不仅弥补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长期以来的空白,对于提升地区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具有导向性作用。


《里海公约》提供了解决区域性争端的可行模式。在相邻国家之间水域划界的问题上,《里海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协议”方式加以实现,这反映出里海国家倾向于通过当事国谈判磋商而非直接诉诸第三方争端强制解决机制来处理有关问题。对于“有关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里海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谈判磋商加以解决,只有在谈判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缔约国方可选择符合国际法的其他和平方式,这一规定对于缔约国优先适用谈判磋商手段解决争端具有约束力。


《里海公约》本质上是旨在规范里海有关法律问题的区域性条约,但显而易见,无论是条约的磋商历程,还是最终的文本规制内容,都将给国际社会及未来的国际实践带来诸多的启示。


作者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丁铎